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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業產銷班應訂定班公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輔導單位。
四、業務範圍。
五、班場所地址、電話。
六、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之規定。
七、班員權利及義務。
八、班費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九、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解任方式及任期。
十、經費運用、財產保管及會計制度。
十一、班公約修改之程序。
十二、解散及清算之規定。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