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定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進行植物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並於檢定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性狀檢定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所需材料,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限期無償提供檢定機構進行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