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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廠商應於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辦理進口,並於進口放行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加工出口。
未依前項規定全數加工出口者,廠商繳交之保證金,按未出口部分使用原
料比例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