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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經本會核准發證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並領取肥料登記證;不准發證者,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