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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縣 (市) 政府接到前條規定申請書後,應嚴加審查,並加具審核意見於二
十日內檢同申請書二份及負責人相片二張,轉送省糧食主管機關核發執照

前項執照,由縣 (市) 政府轉發,並通知申請人領取,申請人應於縣 (市
) 政府通知公文到達日起二個月內開業。
前項申請之審查及執照之核發,於直轄市時,由該市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