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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行為經糧食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而違反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相當於交易總額、旬充總額或貸放總額以下之罰金,其所訂
立之契約無效:
 一 從事糧食賣空買空賭期等交易行為者。
 二 旬充糧食青苗者。
 三 重利貸放糧食者。
 四 貸放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者。
 五 貸放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收回糧食者。
前項第一款之處罰及於買賣雙方。
金融機關農業團體或行政機關為調劑農村金融,發展農業生產與增進農民
利益而設置農業倉庫,舉辦以糧食為擔保之貸款或實施物糧交換者,須先
報經糧食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