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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
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車廂與場站場域應用、招租、清潔維護之規劃、督導、管理、維運及管制。
五、列車班次規劃、行車管制、行車安全管理與行車保安裝置改善之規劃及審核。
六、車站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督導、考核;乘務人員之體格檢查及管理、管制。
七、行車運轉規章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管制。
八、行車事故之調查與處理、行車事故統計之分析及陳報。
九、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促銷計畫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鐵路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