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