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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灣地區各縣市偏遠地區 (含山地離島) 、一般鄉 (鎮) 衛生所,得依醫
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聘請符合規定之醫師支援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前項衛生所所在地之鄉 (鎮) 無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特約院所,得由
當地特約醫院診所之執業醫師,於接受保險人自辦講習後,或保險人委託
相關醫學會辦理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後,申請辦理本服務,惟辦理期間以
二年為限。
特約醫院及診所參與當地衛生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整合性預
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計畫,得由當地衛生局向保險人報備後,辦理成人預
防保健社區巡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