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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其每案補助最高額度如下:
一、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訴訟,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訴訟,其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費者人數為二十人至四十九人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新臺幣二百萬元;一百人以上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訴訟,新臺幣一百萬元。
情況特殊有事證者,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一項費用補助金額,應由本小組於額度內,依申請人書表所載支用項目、費用明細及理由審查議決之。
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由本小組依申請人所提之計畫審查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