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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擔任: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食品科、食品加工科、水產食品科、烘焙科、家政科、畜產保健科、野生動物保育科、農場經營科、園藝科、化工科、環境檢驗科、漁業科、水產養殖科、餐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畢業。
二、於同一事業主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制業務四年以上,持有證明。
三、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