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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檢驗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驗報告書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之資料。
二、受託者名稱、地址、電話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委託者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
四、醫療器材檢體名稱或代碼、外觀或物理性狀描述與照片、收受日期、執行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及契約指定相關項目。
五、醫療器材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及其他檢體資訊。
六、報告日期及檢驗報告書簽署人或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