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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