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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就其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之責任,訂定內部規範;其內容如下:
一、管理階層:
(一)最高管理階層提供足夠資源,確保本準則之實施。
(二)督促場所內各部門及各階層人員參與及承諾遵守本準則。
(三)劃分並告知經授權人員得進出之區域。
二、各部門及階層人員:
(一)確認其於組織架構中之所屬部門及職位。
(二)確認其職掌與責任。
(三)取得與其權責有關之文件,並遵守文件之規定。
(四)遵守第八條規定之衛生要求。
(五)報告其權責內可能發生之異常或不符合規定事項。
(六)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且具備足夠之技能,以完成其職掌活動,並對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