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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化粧品實施查驗,除審核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外,並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現場查核: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並檢查包裝外觀、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
二、抽批檢驗: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化粧品均予檢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