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費生之招生及甄審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大專校院辦理。
各大專校院辦理公費生培育,應就其職業類科,提供專業師資,培養其專業服務精神,並與主管機關合作建立公費生輔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