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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案小組進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時,召集人得聘請專家三人以上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調查意見,送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得視需要至實地調查,並通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一項調查報告,應包括事實、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