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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事務所者,應由二人以上公共衛生師,分別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領登記證,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