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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