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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