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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就其指導醫師建立輪值制度及置指導醫師召集人。
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及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所需經費,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得各依其業務屬性,視需要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