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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
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
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
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