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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