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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及器材,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