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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如附表三。
空中轉診,除應符合前項空中救護適應症外,以該地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非經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為限。
前項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圖表附件:
附表三空中救護適應症.PDF
附表三空中救護適應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