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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
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
補發。
醫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
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