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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