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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衛
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
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會代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