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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構)、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