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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
等;研究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技正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
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八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
十九人至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
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等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列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