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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醫事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四、關於醫事人員管理、輔導、獎懲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五、關於各類醫事專科分科、甄審事項。
六、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七、關於醫事機構設置許可之調節事項。
八、關於各類醫事業務之管理、輔導及獎懲事項。
九、關於醫事品質、醫事倫理之促進事項。
十、關於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精神醫療、心理衛生與藥癮戒治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事管理事項。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