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災旅宿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旅宿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