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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營退稅業者得以書面授權特定營業人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及墊付退稅款項予外籍旅客。
民營退稅業者依前項規定授權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應盡選任及監督該等特定營業人依規定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之義務。
特定營業人墊付予外籍旅客之退稅款項,得按月向民營退稅業者請求返還,請求返還之申請程序,由民營退稅業者定之。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請求返還墊付退稅款之申請期間、費用返還方式,得由民營退稅業者與特定營業人雙方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