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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氣象局發現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之觀測紀錄有連續誤差或顯著錯誤時,得通知專用觀測站停止使用,並命其將觀測儀器送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