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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監考作業: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完成經民航局核准由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評人員從事術科測驗作業:
一、基本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基本級或高級專業操作證。
(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二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二、高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二)近五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三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年內,監評人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相關操作經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