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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包機合約副本。
三、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第一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我國招攬客貨。
未與我國訂有條約或協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第一項申請包機業務時,應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圖表附件: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PDF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