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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管理機關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於該許可證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本港區各單位依作業需要申請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
五年為限,短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管理機關並得依申請入出
本港區之性質縮減。
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一
、附件二) 及證明書 (如附件三) 送管理機關審核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