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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