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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 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一次,並
不得超過一年。
業者初聘外籍駕駛員,應檢附訓練計畫;依前項第三款但書續僱外籍駕駛
員時,應檢附訓練成效檢討。
第一項所定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以外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