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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