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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設立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目的。
二、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及檢定訓練課程。
三、訓練機構地址及訓練場所。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五、財務計畫:包括收支預估及資金來源。
六、訓練規劃:包括訓練班次、教材、設施、飛航訓練設備及完成特定訓練所需之教學資源配置。
七、訓練場所配置圖。
申請人視其性質,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其直接監督機關同意文件。
二、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者,其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三、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章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術科訓練者,應另檢附該國民航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機構設立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