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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器文件。
一、無論為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飛航,航空器離機場必須堤出「綜合報告表
」,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一。
二、綜合報告表應由授權代理人或機長簽字,倘該表本身係由非空勤人員
簽字者,則其衛生欄應由一位空勤人員簽字。
三、國際飛航離到場航空器應堤出乘客艙單,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
二。
四、出入境之國際郵件應附有 (一九六四年) 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
AV7 (投遞) 表。
五、國際飛航離到航空器之供應品無需書面報告,惟供應品之裝卸應以自
免稅存關倉庫中出入者為限,並儘量簡化報驗手續。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053-190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