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器文件。
一、無論為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飛航,航空器離機場必須堤出「綜合報告表
」,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一。
二、綜合報告表應由授權代理人或機長簽字,倘該表本身係由非空勤人員
簽字者,則其衛生欄應由一位空勤人員簽字。
三、國際飛航離到場航空器應堤出乘客艙單,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
二。
四、出入境之國際郵件應附有 (一九六四年) 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
AV7 (投遞) 表。
五、國際飛航離到航空器之供應品無需書面報告,惟供應品之裝卸應以自
免稅存關倉庫中出入者為限,並儘量簡化報驗手續。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053-190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