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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