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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港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規定每日作業時間,委託人應切實配合辦理,並
確實提供作業資料,非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停工。
作業時停工兩小時以上,視為無故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