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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業者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航港局,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附延遲理由(通報格式如附表)。
前項事故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圖表附件:
附表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