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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