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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