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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
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