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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