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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區域。
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三、網路架構。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六、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